道路设计服务水平
服务水平是指道路使用者在不同的交通流状况下,所能得到的速度、舒适性、经济性等方面的服务程度,亦即公路在某种交通条件下为驾驶者和乘客所能提供的运行服务质量。服务水平通常由速度、交通密度、行驶自由度、交通中断情况、舒适性和便利程度等来描述和衡量。不同服务水平允许通过的交通量不同,称之为服务交通量。服务等级高的道路行车速度快、驾驶员开车的自由度大、舒适与安全性好,但其相应的服务交通量就小;反之,允许的服务交通量大,则服务水平就低。各国对服务水平等级划分不一,美国划分为A至F六级,我国分为四级。
我国公路服务水平分级规定如下:
一级服务水平:交通量小、速度高、驾驶者能自由或较自由地选择行车速度并以设计速度行驶,行驶车辆不受或基本不受交通流中其它车辆的影响,交通流处于自由流状态,超车需求远小于超车能力,被动延误少,为驾驶者和乘客提供的舒适便利程度高。
二级服务水平:随着交通量的增大,速度减小,交通流处于稳定流中间范围;行驶车辆受别的车辆或行人的干扰较大,驾驶者选择速度的自由度受到一定限制,交通流状态处于稳定流的中间范围,有拥挤感。到二级下限时,车辆间的相互干扰较大,开始出现车队,被动延误增加,为驾驶者提供的舒适便利程度下降,超车需求等于超车能力。
三级服务水平:当交通需求超过二级服务水平对应的服务交通量后,驾驶者选择车辆运行速度的自由度受到很大限制,行驶车辆受别的车辆或行人的干扰很大,交通流处于稳定流的下半部分,并已接近不稳定流范围,流量稍有增长,就会出现交通拥挤,服务水平显著下降。到三级下限时行车延误的车辆达到80%,所受的限制已到驾驶者所允许的最低限度,超车需求超过了超车能力,但可通行的交通量尚未达到最大值。
四级服务水平:交通需求继续增大,行驶车辆受别的车辆的干扰更加严重,交通流处于不稳定流状态,靠近下限时每小时可通行的交通量达到最大值,驾驶者已无自由选择速度的余地,交通流变成强制状态,所有车辆都以相对均匀一致的速度行驶。一旦上游交通流稍有增加,或交通流出现小的扰动,就会出现停停走走的状态,此时能通过的交通量很不稳定,其变化范围从通行能力到零,时常发生交通阻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