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的设计速度划分
1 高速公路设计速度不宜低于10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时,可以选用80km/h。
2 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10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80km/h。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8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60km/h。
3 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的特殊困难局部路段,且因新建工程可能诱发工程地质病害时,经论证,该局部路段的设计速度可采用60km/h,但长度不宜大于15km,或仅限于相邻两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的路段。
4 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8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60km/h。作为集散的二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6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40km/h。
5 三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4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30km/h。
6 四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3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20km/h。